第130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31 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考点]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31 条2 款、143 条、第158-162 条
解析: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是高频考点,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下列内容:
1.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 )根据《民诉意见》第143 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 )根据《民诉意见》第158 条,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根据《民诉意见》第158 条,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根据《民诉意见》第159 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的情形
(1 )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根据《民诉意见》第158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根据《民诉意见》第131 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151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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