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即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作出后,该仲裁裁决不具有正当性时,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只有一项权利,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则有两项权利:一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权利。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一)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之相同点在于都包括仲裁程序的进行欠缺合理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是否涉及实体证据问题不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涉及实体证据,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涉及任何实体事项。
2.是否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即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即当事人可以仲裁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不予执行;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则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3.是否涉及仲裁员职业道德问题不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涉及仲裁员违背职业道德的事项,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中不涉及该问题。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即在违反程序事项中,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包括未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特别是被告知权利的情形,即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包括该事项。
由此可见,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宽。
(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从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角度来看,而后者则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看。就其具体情形而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均可构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但是,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三、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四、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对当事人的救济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这一点与撤回仲裁申请后不同,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既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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