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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2日
导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知识点汇总,下文内容中加粗、划线部分为考试知识点,供考生参考,预祝考试大吉!
  司法考试笔记: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同等与对等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c. 法院调节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源:www.examda.com
  注意:①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②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存在违法犯罪的经济案件,不能调解;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都没有纠纷,不能调解);④执行程序亦不能调解(生效判决不经法定程序不能改)。
  d.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①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②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③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④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证据在质证之前只能是证据材料)。
  e. 处分原则
  1. 处分权行使受国家法律制约;②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干预。

体现:
  1. 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起诉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 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也可以变更; 来源:考
  3. 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请求,反驳原告请求,还可提请反诉;
  4.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合解:i撤诉;ii法院可以经调解程序调解,出调解书;
  5. 一审判决后,上诉权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6. 一审胜诉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7. 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起诉、上诉、执行申请。
  8.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象:法官,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监督的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现阶段为审后监督。
  1. 支持起诉原则:主体仅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为单位

  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侵权案件。
  二、基本制度
  1.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原则上组成合议庭,要保证案件审查公平公证。
  2. 合议庭的组成:单数,3、5、7;
  3. 种类:(注意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4. 一审合议庭:组成:A三人全是法官;B一个或两个人民陪审员,其余为法官,中国不实行强制陪审制度;
  5. 二审合议庭:组成:三人全是法官;
  6. 重审合议庭:发回重审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书记员可不变;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7. 再审合议庭:都必须组成合议庭:a原由一审法院审结,现又由一审法院再审;b二审再审由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c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8. 回避制度:(比较刑诉)
  9. 回避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证明人、代理人没有回避(与刑诉比较多了勘验人)
  10. 回避的法定条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是必须回避,看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法官不自觉,当事人行使申请权要求回避。
  申请时间最后时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须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答复;法院答复若驳回,可申请向本法院复议。
  1. 申请回避法律效力:审判长暂停开庭,延期审理。被申请回避的人停止执行职务,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或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除外,如保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2. 回避的批准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 公开审判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公开,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裁量是否公开。
  1. 两审终审 源:www.examda.com

  例外:一审终审,如:最高法院做一审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和生效判决一样;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另出裁定,不出判决。
  人民调解委员:
  a.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b.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4.自治: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b.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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