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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撤诉与缺席判决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9日
  一、撤诉
  1、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民诉法129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意见159条);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意见158条);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意见142条)。
  2、撤诉的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二、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民诉法130条)、反诉的被告(民诉法129条);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意见158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意见162条);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民诉法131条)。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情形。
  三、诉讼终结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7条)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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