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往往是取决民事诉讼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或法人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就是诉讼时效。
然而,长期以来许多人信奉“和为贵,忍为本”的行为准则,在社会活动中尽量避免矛盾纠纷,当发生了纠纷或者冲突,也总是抑制个人的权利主张,力求通过“私了”来解决它。达不到目的,有的便委屈求全;有的则犹豫彷徨,拿不定主意。
公民或者法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假如在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上面,长期犹豫不决,就会白白失去诉讼时效。关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如果超过一年,就不能再提起诉讼了。其余的民事案件的时效,一般都是二年,就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两年内不起诉,时效就消灭了,不能再起诉了。关于行政诉讼,则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直接移送给执行员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同样是有时间限制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大量的社会关系需要靠法律来调整,许多矛盾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就要求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消除畏惧诉讼的心理,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公民或者法人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用其它方法不能解决,应当及时在法定时效内,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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