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2月27日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

  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年:其_______________法院管辖。

  (2)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①注册登记:被告(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没有注册登记:被告所在地(合伙人)人民法院管辖。

  ③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非军人(原告)对军人(被告)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被告)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一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_______________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司法报考信息:2013司法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考指南  在线咨询

  考生练笔:2011-2013年司法考试免费模拟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分科章节练习试题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