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属性
1、真实性
2、合法性
3、关联性
(二)证据的法定分类
1.七种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既是证据种类又是保全的方式)
2.法定证据种类的判定
证据法定种类的判断,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待征事实来进行分析。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区分标准: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是否为第一手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区分标准:是否能够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3、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
区分标准:证据的表现形态是否为自然人的主观判断。
4、本证与反证
区分标准:证明目的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
(四)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1)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当事人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费用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因
3.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五)鉴定结论与申请鉴定
1.鉴定的启动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2.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1)法院决定鉴定的,法院确定
(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鉴定程序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鉴定人的出庭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5、鉴定辅助人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6、重新鉴定
(1)对法院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鉴定结论有缺陷,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条件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