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
1、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2、当事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诉讼行为能力
1、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2、分类
可分为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三)法定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2.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代理权限
(四)委托代理人
1、委托人的种类:
(1)当事人;(2)法定代理人;(3)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
2、代理人种类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
(2)特殊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巩固训练:
19.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 04/37.
A.提出管辖权异议 B.提起反诉 C.提起上诉 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
(五)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
1.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正确的当事人,即当事人必须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诉讼担当
(1)基本概念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从而取得诉讼实施权。
(2) 具体情形
①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死者名誉权、著作权受侵犯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③为保护失踪人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诉讼承担
(1)基本概念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法律地位消灭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参加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做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2)不适用诉讼承担的情形
离婚案件、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案件中,判决生效以前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案件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