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
1.基本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执行管辖权争议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执行管辖权异议
(1)异议的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异议的效力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执行法院变更
(1)条件
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②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处理
①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②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
1.申请执行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执行回转
(1)适用情形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完毕后,被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具体程序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四)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执行报告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查询、扣押、冻结、划拨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4、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5、查封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6、代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7、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五)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 )执行异议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①情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②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③法院: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④形式:书面异议;
⑤处理: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⑥复议: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⑦效力: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⑧担保: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异议条件
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
(2)异议的处理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异议处理决定的救济
①与原判决有关的,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②与原判决无关的,提起执行之诉。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提起诉讼的,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对执行标的的继续执行。但是: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七)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执行和解条件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恢复执行的条件
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②当事人提出申请。
(2)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4)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八)暂缓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2)申请执行人同意。
(3)人民法院准许。
2.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九)代位执行
1.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注意:法院不得主动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通知的效力:
(1)债务人15日内履行债务;
(2)债务人15日内提出异议。
(3)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
3.第三人异议
(1)必须在法定期间(15日内)内提出;
(2)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3)有效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4)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承认的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4.对第三人的措施
(1)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条件: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不得再代位执行: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十)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1、主持分配的法院
执行法院
2、当事人的条件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3、分配方案的确定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4、参与分配之诉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十一)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