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第一次审理,第一审程序。
2.适用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述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当事人约定的案件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④ 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
3、简易程序适用的异议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
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 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法院认定地址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视为送达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传唤与答辩方式
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4.庭审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调查、辩论的顺序限制。
(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5、开庭与审理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6.审限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3)举证期限的补足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注意:决定权在法院。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当事人各方自愿,法院审查同意。
(四)简易程序的裁判
1.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
2.裁判文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裁判文书的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