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情形的处理方式
(1)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指立案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⑤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文书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有仲裁协议的
①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②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③对方当事人放弃抗辩权的,法院有管辖权:
i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ii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劳动争议案件
①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②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外:
i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五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逾期(四十五日+十五日)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i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原告。
(2)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按撤诉处理。本诉正常进行。
被告提出反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于其提出的反诉,可以按撤诉处理。本诉符合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审前准备
1、审前准备的内容
(1)事务性准备工作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③告知当事人合议庭人员组成
④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2)审理性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②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④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2、举证期限的确定
1.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1)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经法院认可。
(2)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当补足到不少于30日。
(4)证据交换
2.超出举证期限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举证期限的延长
(1)经当事人申请。
(2)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
(3)经人民法院准许。
(4)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一方当事人申请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4.举证期限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客观上不能提交的证据(新发现的、延期后仍无法提供的等)
(四)开庭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3、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五)开庭审理
基本顺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宣判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评议和宣判
4、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六)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①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②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七)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