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和合法
1、自愿性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合法性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的案件范围
(1)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情形:
①执行程序;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③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2)法院调解适用的阶段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三)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第二,劳务合同纠纷;第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第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第五,合伙协议纠纷;第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调解的主持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是否公开进行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4、调解内容的达成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8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5、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5、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五)调解书
1.调解书的制作
(1)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调解书、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的签章
(1)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法定不制作调解书的,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3)协议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3.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