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类型与构成
1.在诉讼过程中;
2.可以由诉讼参与人实施,也可以由案外人实施;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特殊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4)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4.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行为的处理
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1.拘传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①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②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3)不到庭无正当理由;(4)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2.拘留与罚款
(1)适用情形
可以情形:严重的妨碍诉讼的行为;
应当情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限制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十万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15日以下;
(3)决定程序
由法院院长批准;用决定书;
(4)救济程序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可以由审判长作出,口头决定的应当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