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适用情形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申请方式与期限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1、质证的主体
当事人
2、质证的内容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质证的原则
(1)公开质证原则
(2)公开质证的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4、证据出示的主体和顺序
主体:当事人收集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一方当事人出示;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顺序:原告、被告、第三人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
1、非法证据排除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据的补强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证明力大小排序
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b.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c.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d.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规定
4、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当事人对己不利的陈述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四)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
所谓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具体地说,证明对象包括以下方面:
(1) 主要事实
包括案件实体事实、程序事实及证据事实(理论上对证据事实有不同争议)等。
(2)外国法;
2.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
1、概念
案件事实处于真伪难辨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
巩固训练:
37.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1/84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2、一般分配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自认
(1)自认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2)自认的方式:
①明确承认:
②默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③代理人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3)自认的效果:当事人免于举证。
(4)自认的撤回:
①撤回时间: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
②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5)自认的范围:掌握不能够自认及不构成自认的事实。
①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自认。注意: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③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规定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侵权案件的特殊规定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共同危险和医疗侵权类案件,目前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较为混乱,学员们不必深究,一般性了解即可。
案件类型 受害方需证明 加害方需证明
(1)专利纠纷 ①侵权行为的发生;②损害结果的发生;③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案件 除外);④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案件除外)等。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2)高度危险作业 受害人有故意
(3)环境污染 (1)有免责事由(2)无因果关系
(4)搁置物、悬挂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
(5)动物致害 受害人有过错
(6)产品责任 有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