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民诉法214条,意见215条)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排除: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
5.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注意】支付令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二)债务人异议(支付令异议)
1.必须书面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意见221)
2.只能是针对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或其大小提出(有无履行能力不构成)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债务人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异议,取决于向哪个法院起诉(意见223)
【注意】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