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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变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主体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2月21日
  原法第52 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新法第9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变化
  1、在申请的主体中增加了辩护人(原法第96 条已有此规定,这次吸收到本条之中);
  2、将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大了申请范围;
  3、增加了有关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程序。
  解读
  1、此次修改在严格逮捕条件的同时扩大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从逮捕变为取保或监视等)
  的权利,希望从两个方面降低羁押率;
  2、将原法96 条中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吸收到本条,增加了申请主体;
  3、增加处理程序是为了防止敷衍塞责。
  考察方式
  本法条考试价值极大,在刑事诉讼法中,享有各种诉讼权利的主体历来是考察重点。同学们需要重点关注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尤其是辩护人。今年很可能围绕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出一道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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