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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方式相比:
1. 公权性
2. 强制性:受理、审理和执行方面
3. 程序性:阶段性与连续性,要依法遵循
4. 终局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 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
1. 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反诉
2. 审理对象的民事性: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3. 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可撤回诉讼、达成和解
4. 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调解方式和判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 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Ÿ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诉请履行,此时法院审理的是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而不是原民事纠纷。
(二) 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1.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 审理机构性质不同:民间与官方,诉讼有上下级关系和隶属关系
2) 审理人员不同:仲裁员来自公道正派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审判人员来自公职人员
3) 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 管辖权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后者来自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管辖
5) 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仲裁更为自由
6) 审理公开与否不同:前者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后者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7) 有无审级的不同:前者一裁终局,后者可以上诉
8) 有无执行权的不同:后者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 与公证制度的关系:前者是事先预防纠纷,后者是事后解决纠纷
(四) 与破产制度的关系:破产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1. 基本法;2. 部门法;3. 程序法;4. 多数为强制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