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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权
一、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一) 诉权具有主动性,审判权具有被动性
1. 先有诉权,后有审判权
2. 当事人行使诉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二) 审判权对于诉权具有应答性
(三) 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一) 区别
1. 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后者属于程序权利
2. 主体范围不同:前者是所有当事人都享有的;后者是针对具体个案当事人而言
3. 内涵不同:前者是要求审判的权利;后者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彼此展开诉讼上的进攻防御、进行各项诉讼行为。
(二) 联系
1. 二者的行使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2. 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是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