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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分析: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来源:网络 2010年9月24日
导读: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凸显了其应有的重要性。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可获分值为66分(单选16分、多选22分、不定选8分、案例分析20分)。程序法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石,重视程序必然先得重视程序法,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正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法的重视。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凸显了其应有的重要性。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可获分值为66分(单选16分、多选22分、不定选8分、案例分析20分)。程序法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石,重视程序必然先得重视程序法,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正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法的重视。这既体现了国家对未来法治建设的基本预期,也具有对当前诉讼实践中轻视程序、淡化程序乃至践踏程序现象的警示功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法律,不经过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搭建的程序之桥,实体法就难以应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因此,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也是其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应有地位的反映。

  成熟的司法考试命题应兼顾法学知识覆盖度、均匀度、探测度,题目的常识度、新颖度、精确度。应该说,这六项标准就构成评价司法考试命题的“三维空间”。从这六方面评价,今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是成功的。

  1.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覆盖度来源:考

  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六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三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四项核心制度(主管与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与证明制度、诉讼保障制度)、四类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类非讼程序(督促程序)、执行制度与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制度与程序。从仲裁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命题分值分布情况看,本年度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体现了对这两部法律知识结构的覆盖度。

  民事诉讼法考区 分值

  1基本原则 5

  2基本制度 4

  3主管与管辖制度 8

  4当事人制度 9来源:考

  5证据与证明制度 3

  6诉讼保障制度 2

  7一审普通程序 6

  8一审简易程序 2

  9二审程序 14

  10审判监督程序 10

  11非讼程序 2

  12执行制度与程序 3

  13涉外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 2

  仲裁法考区 分值

  1仲裁协议 3

  2仲裁裁决 2

  3仲裁调解 2

  4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 1

  2.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均匀度

  司法考试应该能够考测出考生对考试科目知识体系的整体掌握水平。如果命题在分值分布上畸轻畸重,则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好的司法考试命题应该保持分值分布上的均匀度。当然,这种均匀度不是在各门法律的各个部分平均分配;这种均匀度是分值比例的相对均匀。就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而言,均匀度的相对性一方面应体现学科体系中各部分应用性的强弱,因为司法考试毕竟是司法职业者的入门考试;另一方面,也体现命题者对学科体系中各部分重要程度、可考性的判断。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比较明显的特点是二审程序部分的可获分值达到14分。笔者认为,二审程序部分的这一分值比例比较恰当。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操作性、知识性考察是其基本特征。二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在实践中运用性和操作性极强,是每一位想进入法院工作或实习的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核心制度、诉讼程序方面的分值分布妥当。基本延续了民事诉讼法历年以来的考察习惯。

  2010年司法考试对仲裁法的考测总体上是适中的,与往年相比稍稍偏弱,不过,各部分的分值分布相对均匀。

  3.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探测度

  司法考试应能够考测出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掌握的深度,好的试题应具有比较灵敏的探测度。在探测度方面,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是值得嘉许的。

  衡量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掌握的深度,一方面要看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是否全面、准确,另一方面要看考生对知识点的分析应用能力。较为复杂的综合性试题和案例分析题可以实现这两方面的考测。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综合考察涉执行程序中被告的确定问题、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制度、人身损害案件被告的确定、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先予执行裁定的申请再审、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难度,能考测出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是否全面、准确,理解是否深刻。这部分考题的分值为15分。本年度民事诉讼法部分考题比较好地运用案例分析形式考察了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这部分考题的分值为20分。

  2010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部分也比较好地运用案例分析形式考察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裁决超范围的问题。这部分考题的分值为4分。

  总体而言,这39分题目具有较明显的分水岭功能。考生在这部分具有明显探测意图的题目中的得分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得分档位。本年度试题既考测了考生知识掌握深度,也没有使题目失于“刁、偏、险、怪”。在这方面比较成功。

  4.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常识度

  司法考试应能够考测出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常识部分的掌握程度,这也是司法考试作为司法职业者入门考试的必然要求。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充分运用选择题、简单案例分析题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证据的分类与种类、自认制度、当事人制度、诉讼保障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执行制度与程序、涉外程序、仲裁裁决超范围的处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时间、仲裁调解等内容。

  本年度的案例题,主要考察了协议管辖、一审程序、当事人的地位、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基本上都是常考知识,重点中的重点,没有出现“刁、偏、险、怪”,从这方面讲,这道案例题还是非常成功的。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考察的试题基本上都是常考性知识,没有偏离司法考试作为入门考试的基本特征。

  5.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新颖度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司法考试既是选拔司法职业者的方式,也是普法的捷径。司法考试应能反映当年立法新信息。在这一点上,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体现了应有的新颖度。在民事诉讼法部分对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考察,虽然仅占1分,但体现了司法考试对新增法规考察的及时性;仲裁法部分命题集中考察了《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

  从理论上讲,考题形式具有一定的新颖度,以翻新、变化的形式考察常规性知识点比一成不变的形式要好。因为要考虑到考生的适应性,这种形式新颖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实现难度较大。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在这方面的处理较为持重,考生没有因考题的突兀感而茫然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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