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一)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9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至于C,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9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
9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A正确,当选;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答案:ACD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A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C的说法正确。至于D,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本题答案存在争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CD,但是本人认为应该是ABCD.因为,甲虽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还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95.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 BD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A的说法错误。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说法正确;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说法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A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
(一)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答案:B
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2.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张某之子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该继承的其父的遗产份额。因此张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9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王某已经再婚,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由此,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4-96题。
94.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答案:D
解析:本题包含两个考点: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重点考查后一个问题。《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本题正确答案是D.
95.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虽然辛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期满之前(即2009年10月29日之前)不得请求庚返还车辆,故A项的说法错误,B项的说法正确。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欠款,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该租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96.假设戊感到抵押权诉讼过程繁琐并且费用过高,因此在诉讼过程撤诉,并且对甲表示放弃抵押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
B.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请求己承担保证责任
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C项和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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