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重大责任事故案

来源:233网校 2003年7月19日
被告人王立贞,男,44岁,原系北京首钢总公司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化工程队吊车班工人。

被告人谭光凯,男,33岁,原系北京首钢总公司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化工程队吊车班司机。

1996年1月31日、2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王立贞、谭光凯立案侦查。 1996年 4月 2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6年1月19日16时,被告人王立贞、谭光凯到石景山区苹果园东侧的首钢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搅拌站工地接班,负责“海虹”牌50吨汽车吊吊装混凝土作业。在等待工作期间,谭光凯在50吨汽车吊吊臂向东伸出28米,仰角为73度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吊车到工地休息室与他人打扑克赌博。17时许,调度员到工地休息室通知50吨汽车吊挪动车位让路,谭只顾打扑克,未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在休息室观看他人打扑克的王立贞不顾自己无驾驶证,只负责对吊车进行监护的职责,私自驾驶50吨吊车腾挪让路。王立贞在未收回吊臂,且无人监护的情况下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致使吊臂先后两次触碰到石景山热电厂至八里庄变电站220千伏石——八双回线,造成其短路断电,使北京西部地区大范围停电,直接影响了部分重要党政军领导机关、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地铁及地面交通指挥系统、医院、工矿企业及居民区的供电供暖,仅已查明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90余万元。

1996年10月11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立贞,违反《首钢建筑安装安全技术操作的规程》及(LTMI 050—4全液压汽车起重机使用维护规程》的规定,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无证驾驶吊车。在行车时又违反吊车操作规程,未收回起重吊臂即驾驶行驶,致使高压线短路,造成北京西部地区大范围停电,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谭光凯,违反《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首钢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吊车处于工作状态下未采取任何监护措施,擅离职守,致使他人违章驾车操作,致使高压线短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立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谭光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6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被告人王立贞、谭光凯上诉,维持原判。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