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护国有资产,检察院支持一方打官司
贵州省首例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原告方起诉的合同纠纷案,2002年8月19日在黎平县法院开庭。2000年7月,贵州省黎平县卫生防疫站原站长杨某(已判刑)非法收受兴黎房地产开发公司赵某(已判刑)人民币4.4万元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联营开发协议书》。防疫站联营人股的国有土地面积为864平方米,兴黎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认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77平方米。防疫站将土地人股时,该公司按政府指导价计算,分配房产时,却要防疫站按高于指导价的市场价购回,且防疫站所得房产不符合技术业务用房标准,至今闲置未用,导致至少3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黎平县检察院因此认为,该县卫生防疫站原站长杨某与该县兴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联营开发房地产过程中,有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故支持县防疫站将兴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联营开发协议书》无效。据称,这是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一项新尝试,在法律界引起广泛争议。争议各方都承认,检察机关这项尝试,唯一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赞成者认为,这一做法是为保护国有资产进行的公益诉讼。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这一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本题30分)
[问题]请谈谈你对检察院支持一方打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参考答案]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对检察院支持一方打官司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理上看,检察院在特定的情况下支持一方打官司是合法、合理的,但主要应当限制在公益诉讼中。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民事诉讼法》第15条已经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检察院支持一方打官司,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能说是不合法的。
2.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支持一方打官司符合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鉴于我国正在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当然应当注意强调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减少和弱化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以便形成平等和自由的市场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目标就应当置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诉讼公正的保障。具体而言,为了保障诉讼公正,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强调对法院审判的制约,而非对当事人自治行为的干预,应通过对法院审判的制约保障当事人民事领 域自由意志的实现;二是应当强调公益监督的概念,而非一般性的谈加强和扩大对民事诉讼的参与与监督。保护公益是诉讼公正的题中之义,在保障当事人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注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这是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又一立足之点。可见,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支持一方打官司是合法、合理的,但主要应当限定在公益诉讼中。如果检察院可以随意支持一方打官司,则不仅违背了法律设定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的价值,而且也会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犯。
3.从目前我国现实来看,许多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一般都处于优势地位,而对原告来说,公益诉讼的特点往往使得原告的诉讼成本非常高而收益又非常低,而 且由于原告多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很难取得足够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当然有责任支持原告进行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
4.当然,由于目前法律并未对检察院支持一方打官司进行明确规定,其中自然会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司法正处于改革中,应当允许各地实施司法改革的一些尝试。等到时机成熟时,法律就应当对检察院支持一方打官司所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