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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司法机关裁定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作为案外人,本以为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却忽视了法院的“支付禁令”,擅自向债务纠纷的债务人支付法院“叫停”的货款,最终不得不再“替”无还款能力的债务人承担19.5万元债务。近日,河南省修武县电业局将19.5万元现金交到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
  原告新乡市嘉理磁电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嘉理公司)因被告河南省获嘉协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与获嘉协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高压公司)欠其货款20余万元,于2003年2月,向河南省获嘉县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协力高压公司与案外人修武县电业局有业务来往,且该电业局尚欠被告协力高压公司货款20万元。2003年3月19日,法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要求修武县电业局停止支付其尚欠被告协力高压公司的货款。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嘉理公司货款200800元。
  判决生效后,2004年4月21日,嘉理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当执行法官到修武县电业局提取该货款时,却发现修武县电业局已于2003年11月,擅自将该货款支付给了被执行人协力高压公司。于是,获嘉县法院当即通知修武县电业局,责令该局在三日内将擅自支付给协力高压公司的近20万元货款追回。因其逾期未追回,2004年11月17日,获嘉县法院又依法向修武县电业局下达裁定,责令该局在擅自支付的20万元的货款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嘉理公司承担责任。慑于法律的威严,修武县电业局不得不主动向法院交纳了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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