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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司法案例分析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为了防止人员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2001 年 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 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跑,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 1 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 考点 ] 本题考察的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事后抢劫、信用卡诈骗罪。 
[ 答案 ]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如下罪名: 
1. 李某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再交给购买者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因为李某和何某具有共同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李某和何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 
2. 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身份证),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000 元)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3. 李某公然抢夺钱某财物,后又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4. 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跑,其已构成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法理分析 ] 1. 根据刑法典第 280 条第 3 款的规定,何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自然没有疑问。而李某收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并将其交给何某伪造,再交给购买者。可以看出,首先,李某和何某之间具有明显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即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居民身份证,且自己是和何某在共同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其次,李某和何某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李某收集资料,何某伪造,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可见,李某、何某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完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所以,李某和何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李某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对于本题,可能有人会误以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该罪名。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基若干题的解释》第 9 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照刑法第 266 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其行为显然构成诈骗罪,即李某以虚假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考察本解释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最关键一点在于,李某是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其行为的本质是欺骗,而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基本特征。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典第 265 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的规定和刑法典第 265 条的规定有几分相似,考生应当注意将此二者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3 .这里考察的是事后抢劫,也可以说是转化型的抢劫。根据刑法典第 269 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李某的行为就是该情形。李某先是公然对钱某进行抢夺,在逃跑的过程中又为了抗拒抓捕将民警赵某刺成重伤。所以,对李某应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从历年司法的试题可以看出,转化型的抢劫多次涉及,可谓是热点之一,故考生应该熟练掌握转化型的抢劫的有关问题。一般说来,掌握转化型的抢劫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的前提,除此之外的任何行为都有不能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上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现场或者虽然离开了现场,但还处在被追捕的过程中。所谓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或抓捕人实施打击或强制,或者以将要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第三,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除此之外的目的,均不能构成转化型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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