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则案例
案例一
原告:周远华
被告:谢光萍
案由:
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周远华之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判决:
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此案的详情,详见2000年4月3日的《法制文萃报》)。
案例二
原告:乙女
被告:甲男、丙女
案由:
甲男、乙女是大学同学,结婚后感情较好,但自从甲男出任某公司经理后便与本公司的女雇员丙女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与丙女结婚的目的,甲男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则以丙女和甲男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并给自己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和感情上受到严重创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丙女赔偿其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
判决:
最后,受诉人民法院以丙女、甲男的通奸行为侵犯了乙女的名誉权为由,判令丙女、甲男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问题的提出
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一直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按照传统民法的观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和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推崇和重视,而包含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却处在风两雨飘摇之中,尽管远在原始社会,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的时候,就存在了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夫与妻、亲属之间,部落族长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等,身份权也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法律的发展而变化,于是体现当时统治阶级意志的最原始的身份权如家长权、父权、夫权便早于人格权应运而生。然而,早期身份权以实行专制统治和权利主体地位不平等为其主要特征,以支配特定人的人身为其存在的基础,漠视子女、妻子的利益。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发生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根本性转变,以专制、不平等为特征的传统身份权逐渐衰退并最终走向消亡乃是情理之中的事。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有的学者认为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反的趋势,即一方面是人格权日益扩张,另一方面则是身份权的消亡 . 不可否认, 随着人类文明的剧变和追求自由、崇尚平等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传统的以专制为特征的某些身份权如家长权、夫权确实因其对社会对人类的反动而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身份关系中注入了平等、自由、民主的新鲜成份,于是现代意义上的、充分体现和尊重人的价值的进步和平等的身份权却诞生了,配偶权就是诸多新型身份权中的代表,尽管我们对以平等、自由为基本特征的配偶权还并不十分熟悉,甚至在人类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今天尚有不少学者将配偶权等同为过去的夫权而予以批判、排斥,我国现行有关立法也尚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
但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向人们提出了配偶权法律保护这一十分尖锐的问题,在时下颇为敏感却又司空见惯的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与配偶一方通奸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前引案例充分印证了这一问题,就案例一而言,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一审法院实际上是判令被告承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查找不到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的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似有研讨之必要。就案例二而言,此案系干涉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论其事实,案情极为简单:丙女与乙女之配偶甲男通奸,乙女精神上受有损害要求赔偿。从情理和道德的角度讲,丙女、甲男通奸,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有伤风化,而且其通奸行为破坏了乙女幸福、和谐、圆满的婚姻生活,给乙女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上的痛苦,丙女、甲男应当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但若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法律确实又没有对通奸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的规定,这一立法上的疏漏,无疑给追究通奸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留下了空白。最后,受诉人民法院以丙女、甲男的通奸行为侵犯了乙女的名誉权为由,判令丙女、甲男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实事求是地讲,案例一中一审法院作出这一判决,值得称道,因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出这一判决是需要有十足的勇气的。案例二中法院的判决则不无疑问:丙女与甲男通奸,是否侵犯了乙女的名誉权?以名誉权侵权对乙女予以法律救济,是否妥当?如果我国法律引进配偶权保护制度,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讲,其对通奸行为受害人的保护是否会比现今判列例按名誉权保护更为妥适?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回答上述问题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还必须借助于法学理论,探求配偶权的相关问题,方能求得彻底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