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远丰公司通过电汇方式向其设在环东支行的账户上转入450万元,但当其在6月19日去环东支行查询该笔账项时,却被告知账上资金仅余5000元。远丰公司遂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所谓的“刘主任”并非环东支行主任。6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主任”以加盖伪造印鉴的汇款凭证将远丰公司449.5万元汇出。经技术鉴定,该虚假汇款凭证加盖的伪造印鉴与环东支行保留的远丰公司预留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一致。而环东支行保留的预留印鉴卡已被调换。调换后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远丰公司行政公章与远丰公司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的行政公章不同,正面预留的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与电话银行服务申请书上远丰公司预留的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不一致。
其后,远丰公司要求环东支行承担偿付存款本息责任,环东支行以“刘主任”为远丰公司经办人为由,拒绝了远丰公司的要求。
就这起银行储户预留印鉴卡被盗,银行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段秋美,西北政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强力以及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财税金融法教研室主任傅俞发表了论证意见。他们认为:
(一)远丰公司存款灭失的直接原因是预留印鉴卡被调换。
银行预留印鉴卡是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的身份识别标识。本案中,存款被转走的直接原因是存款人真正的身份识别标识印鉴卡被调换,从而导致巨额款项被转走。
(二)环东支行疏于审核是导致预留印鉴卡被调换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可见,开户申请人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公章以确认正面的预留印鉴是一个法定条件,银行对其进行审查是法定义务。本案中,环东支行在远丰公司开户过程中疏于审核,表现在两点:
其一,开户申请书应是远丰公司与环东支行形成合同关系的原始文件。开户申请书既已加盖存款人印章,以后存款人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该印章来确定身份。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申请人公章的目的,在于说明预留印鉴卡正面预留的印鉴是开户申请人所预留。环东支行对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背面一真一假两枚印章未能审核发现;
其二,远丰公司在提交给环东支行的电话银行服务申请书上已经在单位预留印鉴卡栏里加盖了两枚真实预留印鉴,而犯罪嫌疑人调换的假预留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与远丰公司在电话银行服务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不一致,环东支行亦未能审核发现。
(三)环东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对基于伪造印鉴卡而形成的客户资金流失,应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银行的审核行为是对开户申请人开户时提交的资料的真伪及合法与否进行审查核对,对其经办人相貌特征无审核义务。犯罪嫌疑人“刘主任”的实际身份,对确认相关民事责任无实质意义。
综上,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中环东支行在审核工作上的重大过失是造成远丰公司预留印鉴卡被调换、巨额资金灭失的直接原因;环东支行应承担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