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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分配变空文状告学校被驳回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11日
 1996年,吉林省吉林市所辖的市县盐业公司的一纸内部通知, 使18名公司子弟成了吉林市粮食技工学校的委培生。转眼3年过去了, 学生毕业了, 而盐业包分配的承诺却成了空文,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18名学生向法院提起告诉, 然而, 一、二审都以学生败诉告终。

    毕业分配成一纸空文


    1996年的四五月份,吉林省吉林市盐业公司向外县的子公司发出通知,公司招收本系统职工子女到吉林市粮食技工学校(以下简称粮校)学制3年,毕业后在公司系统内部安排工作。吉林省舒兰市卫东街的马小刚听到此信息后,报考了粮校。3年的学习时间很快就过去了。1999年7月, 马小刚等18人毕业后,学校发放了毕业证和派遣证,回家等着公司给安排工作。可左等右等工作的事一点眉目也没有。盐业公司以种种理由就是不给马小刚等18人安排工作,家长们在多次走访无果的情况下,只好把希望寄托在法院。

    2002年,马小刚等18名学生作为原告将吉林市盐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马小刚等18人每人学杂费7,000.00元(以票据为准每人共花学杂费5,900.00元),误工费9,900.00元。同时, 法院为查清事实, 将粮校的主管单位吉林市粮食局列为第三人, 也让其参加到诉讼中来。


    诉讼被驳


    2002年12月13日,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驳回原告马小刚等18人所提出要求被告吉林市盐业公司赔偿学杂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20元,原告18人每人各承担690.00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双方争执焦点是原告是否是合同当事人,盐业公司是否违约,以及此案是否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庭审中,原告所提供是盐业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委托培养技工学生合同书,而非盐业公司与原告18人签订的协议书,所以作为本案的原告18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同时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派遣证均未派到盐业公司处报到,劳动部门所开的证明也是不当的,另外吉林省盐业公司下发文件属于政府行为,盐业公司未安置毕业学生是不可抗力,不能把责任归属于盐业公司身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形式的变化,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分配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这种变化是国家政府行为,是不能预见也是不能抗拒的,而且此案件不是民事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原告18人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接到一审判决后,马小刚等9人不服,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以上四份证据认证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上四份证据均为一审开庭后取得,应认定为新发现的新证据,但根据直接言辞原则,证人应出庭作证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上述四位证人无法定事由不出庭作证,其证言的证明力不足,属补强性证据,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2003年3月底,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马小刚等9人送达了终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了马小刚等9人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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