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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中专生抢劫杀人一审被死刑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31日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流市对被告人封某源抢劫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封某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封某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封某某、封某某、丰某某的经济损失22780元。

     封某源1987年2月7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系玉林某某农业学校在校学生。2006年2月21日22时许,封某源路过同村的封某兴家时见屋子没有灯光,认为被害人封某兴不在家,便产生了盗窃被害人封某兴家的财物的念头,于是回家拿了一把斧头后翻墙进入被害人封某兴家的庭院内。封正想撬门入室时见到邻居家有灯光,害怕撬门声惊动他人,不敢继续作案,遂翻墙离开被害人封某兴家。

    封某源在离开的路上,正好碰见被害人封某兴往家里走,便产生抢劫被害人封某兴财物的念头。当被害人封某兴回到家中的客厅后,封某源也翻墙进入庭院,推动客厅的门时惊动了被害人封某兴。封某兴开门出来查看动静,发现了封某源,封某源即用斧头背朝被害人封某兴头部连打几下,被害人封某兴当即倒地,封某源遂把被害人封某兴拖入客厅内,见被害人封某兴还在喘气,又用脚踩被害人封某兴的颈部和腹部,直至被害人封某兴死亡并用棉被将尸体掩盖。然后,被告人封某源翻找被害人封某兴家的钱物,搜得人民币硬币155枚(合计3.63 元)、光绪元宝银元4块(价值80元)、手表3块(价值105元)、手镯5个(价值120元)、抽水泵1台(价值17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封某源抢得钱物共计价值505元。

    第二天,即2006年2月22日,被告人封某源把抢得的抽水泵拆散,分两次卖给被北流罗北废品收购店,共得赃款27元,抢得的其他赃物则存放在其居住的房屋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封某源入户抢劫、在抢劫中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给予最严厉的惩罚。被告人封某源辩解称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封某源刚满十九岁且系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经查均属实,但鉴于被告人封某源有预谋作案,作案时一出手就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发现被害人还在喘气,又用脚踩踏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断气,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故对被告人封某源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对封某源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被告人封某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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