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伤害事故中,蓓蓓的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事发当时只关心购物,致使年龄只有6岁,对周围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认知能力较弱的女儿在一段时间内脱离其监护范围,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对蓓蓓所受到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60%)。而商场由于在自动扶梯外侧和墙壁之间未设置安全设施,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因此,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40%)。蓓蓓受伤后,精神上造成痛苦,要求商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