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王守一经介绍受雇于凌若辰在科达建筑公司承建的厂房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0月27日,王守一在木工作业过程中被电锯割断割伤左手四指。事发后,王守一被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8天,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8016.46元。科达分公司支付王守一的医疗费18016.46元。后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王守一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5375元。
在计算赔偿标准问题上,被告科达建筑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王守一是外来务工人员,不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并向法院提交苏州市枫桥派出所暂住人口数据信息。法院认为这只能证明王守一在2005年4月办理了暂住证,并不能证明王守一2004年时未在苏务工。相反,从苏州市越溪派出所的证明证实,王守一在2004年 9月3日办过暂住证,证明其暂住在苏州已满一年,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来计算赔偿金,故对科达建筑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守一与凌若辰系雇佣关系,故王守一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凌若辰承担赔偿责任。科达建筑公司应当知道凌若辰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凌若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