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前的一天,烟台市金平有限公司女工张某在步行上班途中,行至珠玑北街与铁路平行交叉点的铁路拐弯处时,被火车撞死。经青岛铁路公安处珠玑站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排除自杀或他杀。
事发后,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为取近道,横跨铁路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禁止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规定,做出了张某不是工伤的认定。决定做出后,张某父母不服,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据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