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0日12时20分,陕西省渭南饲料添加剂厂内一环氧乙烷计量槽突然开裂,致使液态环氧乙烷喷出汽化发生大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1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40万元,其它损失178万元。
一. 事故经过
2000年7月7日16时,渭南饲料添加剂厂因环氧乙烷原料短缺而全厂停车待料。7月9日晚,由辽宁省辽阳市华兴有限责任公司运送的35T环氧乙烷到货,运输工具为汽车槽车。7月10日11时许汽车槽车进入饲料添加剂厂贮罐区即开始卸料。12时20分,合成车间二楼环氧乙烷1#计量槽突然从下封头和筒体连接环缝处撕裂150mm长的焊缝,液态环氧乙烷在计量槽内2-3KGf/cm2压力下高速喷出后急剧汽化,使周围空间迅速达到爆炸极限,喷出的高流速物料与裂缝处的磨擦产生大量静电,加之合成车间的设备管道无静电跨接装置,随即发生了第一次爆炸并引发大火。一次爆炸使合成车间二层部分建筑倒塌,两名操作工被埋在废墟中。12时30分大火蔓延烘烤引起了距合成车间仅4.5米处的50m3环氧乙烷贮槽内约9吨物料大量吸热汽化,罐内压力急剧上升,贮罐终因超压而爆炸。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此时已赶到现场,立即投入灭火战斗。
由于爆炸造成大量环氧乙烷泄漏燃烧,使距该贮槽仅6米的汽车槽车被引燃(因槽车当时出料阀没有闭)13时20分,汽车槽罐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及热辐射造成现场的消防官兵,周围群众30人受伤,厂内及周围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爆炸飞溅物同时引起厂区内多处起火。
二.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环氧乙烷1号计量槽,属非法自制容器,制造质量低劣,焊缝、钢板存在着严重不允许缺陷,埋下发生事故的祸根,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生产车间,属于四类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没有按规范设计、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环氧乙烷泄漏汽化后,集聚电荷无法排除,酿成事故。
(3)装有环氧乙烷的液化气槽车,没有及时脱离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扩大。
(4)渭南饲料添加剂厂,对本厂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没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非法设计、制造、使用、造成各个安全环节严重失控。
2、间接原因
(1)渭南饲料添加剂厂,擅自在技改项目中增添氯化胆碱合成车间,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环氧乙烷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对有关执能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没有落实整改。整体设计布局不合理,贮罐与贮罐之间,贮罐与生产厂房之间及周围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均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连锁反应。
(2)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法定部门培训考核,无证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厂内安全管理无专职人员,责任没有落实。
(3)渭南市临渭区招商区管委会在建设项目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部门主管和经办人未尽职尽责,使生产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工厂处于市区、居民区中,管委会领导亦未严格把关,使此次事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4)渭南市临渭区计划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没有严格遵照国家关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渭南饲料添加剂厂饲料添加剂扩建项目进行严格管理,监督不力,没有及时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使可能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没有及时发现。
(5)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疏于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不力,对查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没有跟踪管理到位。
三、这起事故虽然人员伤亡不大,但是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极为深刻。为了有效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必须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
1、 这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该厂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审批、管理和验收,工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未进行安装验收、登记、检验、发证。临渭区计划和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对本辖区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所有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公安消防、城建规划部门、招商区等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与规划。
2、 渭南饮料添加剂厂在恢复生产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