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事件,在法学界也展开一场关于此事件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
关于西安考研作弊电台问题,笔者已经在《法制日报》发表了西安考研作弊电台不是犯罪的观点,阐述了作弊者既不构成窃取国家机密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的理由,并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同志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在此,有几个问题仍值得商榷。
关于开考之后,试卷还是不是国家机密的问题,我建议全国人大增加规定考试作弊罪,但有人建议修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试卷的解密时限由试卷启用改为该堂考试结束。按照这个意见也可以达到对类似西安作弊电台行为治罪的目的,可谓是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我认为这个建议并不妥当,它会带来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在试卷解密上形成自相矛盾,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我们知道,作为国家机密的试卷,其封口处都贴有绝密封条。封条打开,意味着解封,也意味着解密。既然已经解密,试卷内容自然不再是秘密。这一点是逻辑使然,即使没有在启用前的试题属于绝密级事项的规定,从逻辑规律上也能得出开考后试卷不再是秘密的结论。一句话,封条打开后试卷就不再是秘密了。
如果按照有关建议,试卷封条打开后还没有解密,要到当堂考试结束才算解密,那么这个封条起何作用呢?既然封条打开后不算解密,如果工作人员在开考之前擅自打开封条,算不算泄密呢?假如他说:这封条我虽然打开了,但法律规定封条打开还是秘密,我没有泄密呀!该如何应对呢?
再说,封条打开后既然还是国家秘密,这国家秘密怎么能到千千万万的考生手中呢?还有,除试卷贴封条之外,还有些信件之类的东西也会用贴封条的办法保密,若试卷揭封后还不算解密,那么信件之类的东西揭封后算不算解密呢?如果信件揭封后还不算解密,那什么时候才算解密呢?这个时间如何规定呢?如果信件之类的东西揭封就算解密,则又与试卷揭封不是解密形成矛盾。同一类东西,同一种保密措施,又是同一种解密方法,为什么有的算是解密,有的又不算解密呢?总之,这个建议实在是矛盾重重,运用在实践中难保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