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租了付先生的房子,一次性交纳了6个月的租金及押金共3万余元。王女士入住后感到室内空气污染严重,就委托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
该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室内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的浓度超过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确定的限量。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并承担检测费600元。
付先生则称,王女士租房前这房子就有异味,签订合同时她并没有对空气质量提出异议。此后空气质量鉴定结果也没通知到他,所以他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解除王女士与付先生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付先生返还王女士租金及押金2万余元,支付王女士检测费600元。付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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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慧认为,因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王女士提供的检测报告证实付先生出租的房屋有危及承租人健康的情形,王女士因此取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因王女士就其通知付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举证,所以王女士起诉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租金及押金,付先生应返还给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