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海产品从上海港出口运往印度,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P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P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海产品因箱内不清洁而腐烂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海产品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为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在集装箱运输中,P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P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应对海产品的损失负责。
(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P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P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
(1)这是对运货义务的考查。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腐烂的海产品,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污染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海产品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海产品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此《海商法》第47条也有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P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海产品装箱前,S分公司没有申请商检,认为其对装箱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有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P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