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处7年有期徒刑,1996年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被告人丙某,男,1985年8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乙叫上乙的堂弟丙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负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800多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5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1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6年元月份即春节期间到亲戚家串门之机奸淫了邻居家一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处理本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
(1)甲乙二人入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鉴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5)被告人甲某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属于累犯,对抢劫罪应当从重处罚。
(6)甲某主动交代的奸淫幼女行为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考虑属于自首,对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7)乙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应撤消缓刑,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3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8)另外,甲、乙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甲、乙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等财产刑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仅仅有一项设问,实际问题是很复杂的,而绝非仅仅那么一两项,这一点类似于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卷四的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目。 对付这种试题一定要仔细,否则很容易漏掉某些知识点。
[法理详解]
首次,对于题目中出现的行为人出生年月日等信息的,很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因此一定要结合题目中具体行为的时间计算一下,看是涉及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还是仅仅涉及量刑问题。其次,对于甲、乙、丙三人的盗窃行为,有一转化问题,但仅仅涉及甲与乙的问题,而与丙无关,因其在门口放哨而对具体的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行为没有共同的故意。其三,对于甲某交代的1986年奸淫幼女的行为,虽然距离案发有十多年,但依然可以追诉,即追诉时效并没有过,因为其在追诉期间内又犯有新罪(1991年的盗窃罪), 也就是说1986年的奸淫幼女行为之追诉时效应当从1991年犯盗窃罪之日起重新计算(15年的时效),所以,到了2001年案发之时仍然是可以追诉的。当然追诉该犯罪行为时要注意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