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问:
(1)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的被告是谁?空调厂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
(3)被告不出庭,本案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4)本案审理时,以什么样的法律文件为依据?
(5)如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何时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答案]
(1)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援用的行政规章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的范畴,其关于“最终裁决”的规定在此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案的被告是江山市商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由该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应继续审理并可缺席判决。
(4)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
(5)如果江山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予受理。
[解题思路]
本题综合性较强,共考查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被告、管辖、审理、判决的法律依据等知识点。我们认为,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即回答好第(1)问是极其关键的。
[法理详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5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出‘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根据这些法规或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家工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只是规章,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所指法律,所以其中关于上一级工商局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为终局确认的规定无效。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所以本案应由区工商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管辖。
(3)由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法院应依法继续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首先应以法律为依据,其次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如果该地区存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应以此为依据。但如果上述法律文件相互冲突,应优先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以,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暂行规定只能参照,不能适用。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包括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况)或者15日(申请复议的情况下),远远低于民事诉讼中的2年或1年,其理由在于:行政诉讼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效率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的长远利益,而行政诉讼的时限长短又与行政管理的效率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