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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不作为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6日
3月27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判决被告宁国市某乡政府在三个月内对原告卢某与该乡某村委会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1年,宁国市某乡村民委员会将本村林场发包给他人经营管理。2002年,该村村民卢某认为该村民委员会将自己承包的约7亩山场一并发包给他人,为此与该村民委员会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经多次处理未果。2006年10月,原告卢某向该家政府递交了要求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书,该乡政府收到申请后,对卢某的申请事项一直未予处理。 2007年1月卢某认为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向宁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该乡政府对上述纠纷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原告与所在村民委员会的纠纷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被告有处理该争议的法定职责,而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处理的申请后,长期未予作出处理,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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