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徐某在上岗前没有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导致雇员在从事雇用事务的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他人损失近8万的恶果。3月1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徐某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6月26日上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镇广场社区三组的陈某家中液化气耗尽,便打电话到徐某开办的液化站,要求购买液化气一瓶,该站指派雇员韦某将液化气钢瓶运送到陈某家。韦某到达后,在帮助安装调试新的液化气钢瓶的过程中,造成陈某家厨房起火,继而漫延至相邻的三组38至41号民房。消防队员经过近3个小时的努力,终于将火扑灭。 2005年8月2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及《“6”广场社区三组38—41号居民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览表》,认定火灾是由韦某违章安装调试液化气钢瓶引起(徐某在韦某上岗前没有安排对其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韦某负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韦某雇主徐某负间接责任;造成郭某等9人的财产71821元。 徐某不服,申请河池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认定,但该支队经过重新的认定,也维持了金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此外,因为房屋被烧毁,还造成屋主郭某等人的误工费、房屋租金费等损失7187.66元。 根据以上事实,金城江区法院认为,徐某与韦某形成的雇用关系,雇员韦某在雇用期间从事雇用活动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韦某在从事雇用活动的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对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郭某等9人房屋损失、家俱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近8万元;韦某对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徐某不服上诉。 河池市中级法院在认定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认同了一审对案件的定性和裁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