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判决陈子华等十三人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在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且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达成旨在影响刑事量刑和解决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以此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案情
被告人陈子华等13人,均为16岁至17岁,男性,系广东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云,男,16岁,为同一学院的学生。2005年1月14日,陈子华等13人因怀疑李云拿走了其中一人的手机,遂在学校宿舍里轮番对李云进行拳打脚踢,并多次使李云的头部撞到地面、墙壁、床沿,最终导致李云昏迷不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子华等13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13名被告人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均予以减轻处罚。1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被害人所在的广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赔偿并支付被害人1112936元。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道歉,并在判决前赔偿共计92000元。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0000元。被害人家属建议法庭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所在的学院表示愿意落实监管措施、接受其返校读书,广州中院对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全部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主持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的和解意愿进行了正确的引导和保护,满足了各方的利益需要,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可以在未成年司法中适当运用,以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刑事和解这一程序中,被害人能够就犯罪事件直接叙说,发泄对所受伤害的委屈或疑惑,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并表示宽恕,最终得到经济赔偿;因此,刑事和解的实质就是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尽量恢复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在陈子华等故意伤害案中,如果参照类似案件的判决,13名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害人只能获得死亡赔偿金等有限数额的经济赔偿。这样的判决效果是难以让各方满意的:首先,被害人的父母内心并未得到充分安抚,他们将在痛苦、仇恨中度过今后的人生岁月;其次,13名被告人的父母将在思念、焦虑中牵挂服刑的孩子;最重要的是,13名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将无比艰难和困惑地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旅途。这样的结果大概会令所有人都扼腕叹息。正是考虑到被告人、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判决牵涉到14个家庭的幸福乃至社会的安定,法院在诉讼中引入刑事和解,既满足了国家公诉的需要,又平衡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和解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了回归社会、实施社区矫正的机会,有利于实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由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司法适用刑事和解的阻力较小。很多国家已经首先在未成年司法中确认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尚未确立刑事和解之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和解过程及判决结果落实在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本案的判决之所以得到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认同,是因为该案刑事和解符合以下条件:
1.主观条件。被告人承认有罪和当事人双方自愿参加和解是刑事和解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被告人承认有罪,一方面是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意味着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危害,因此是被告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基础。
2.客观条件。查明证据达到证明犯罪成立的要求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因为公诉程序蕴含了公共利益的追诉愿望,责任的确定与承担必须以明确的案件事实为前提。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不能因为刑事和解的加入而降低。无论最终给予被告人何种形式和程度的刑罚,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适用范围。刑事和解首先可以适用于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刑事和解是否可以适用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有争议的。但其实在某些案件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更需要刑事和解。因为对暴力犯罪人简单的处以刑罚,并不能满足被害人希望发泄委屈、得到道歉和赔偿,甚至是表达宽恕等多种情感诉求的需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没有刑事和解的判决,将带来长期监禁,而长期监禁对青少年成长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无需赘述。因此,在具备主客观条件,并严格避免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允许法官根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裁量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本案中,13名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某一行业系统内的子弟,具备和解沟通的基础。被告人的父母和所在学校对和解表现出极大的诚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害人父母承受的痛苦,使被害人的父母自愿接受和解。因此,本案适用刑事和解没有造成被害人、被告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刑事和解和刑事判决结果得到了各方认同。
4.适用和解的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查明案情的前提下,应被告人或被害人请求,主持刑事和解。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或被害人提出刑事和解的,法院应主持双方和解。如果未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径行恢复到正常审理程序。
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运用刑事和解,审判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判断和解是否自愿。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刑罚,因此,被告人一方可能通过威胁、引诱、收买等方式谋求被害人的谅解,这显然违背了被害人的自愿性原则。因此,法官须判断和解是否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
第二,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是指协议内容在现行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正性是指和解协议的条件合理,双方当事人利益衡平。可行性是指协议关于道歉、赔偿的内容能够实际履行。
第三,量刑降低的幅度。量刑幅度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大幅度地降低刑罚,甚至免除刑罚。
本案案号:本案一审案号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