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张乾伙同另一涉案人贺某(在逃)在西安其租房内,通过上网发现一网站有系统漏洞,后通过该漏洞获得网站数据库的管理权限,由张使用其在该网站上注册的账号,直接添加“天天币”,再由贺用“天天币”在该网站上盗取各种游戏充值卡,之后在网上与游戏点卡收购人联系,将盗取的游戏卡售出,获赃款2000余元。
同年7月,刘、张、戴、贺四人经共谋,由刘林出面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租房开设一网络工作室,准备入侵网站。当月27日,张乾利用刘林提供的电脑和自己的专业技术,在该工作室内发现一网络公司的网站存在技术漏洞,便使用一软件通过相关程序注入漏洞,获取了该网站数据库的管理权限,之后盗取了该网站有余额的账号及密码,并由刘等三人利用这些账号,在该公司网络平台上大量盗取各类游戏点卡,并以低价卖出,获利14800元。后经被害单位盘点直接损失为3万余元。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张乾等人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网络上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该共同犯罪中,张等人无明显主从之分,可不分主从犯,但在该案中张具有入侵他人网站盗取账号和密码的专业技术,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刘、戴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按各自所起作用予以处罚。同时考虑到戴有立功表现,刘、戴在盗窃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又系初犯,并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故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