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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分析:求助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0月24日

[问题]1ah区居民邵伟雄请邻居叶明星帮忙,在ah区永一副食商亭(该商店为座落于ah区的海友食品公司设立,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邵伟雄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乔明、李启、其子邵晓雄的脸部也受伤。邵伟雄的家人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商亭所售,担任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Id县红山啤酒厂生产),让邵伟雄找厂家索赔。邵伟雄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乔明、李启、其子邵晓雄野鸽花费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邵伟雄支付的。事发一个月后,邵伟雄治好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

问:谁应为被告?

a.出售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

b.a市海龙食品公司

c.红山啤酒厂

d.邵伟雄的邻居叶明星

答案:ac   疑问:为何ac应为被告?为何b不能为被告?

2)张凤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法院起诉博瑞食品公司。张凤为了赢得诉讼,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问:若张凤仪委托律师李向阳为诉讼代理人,此时被告也向委托李向阳为诉讼代理人,李向阳可以:()

a拒绝博瑞公司的委托

b接受博瑞公司的委托

c拒绝博瑞公司的委托,同时也拒绝张凤的委托

d要求张凤不起诉,只能与博瑞公司和解

答案:d   疑问:为何不能选a而要选d

[解答](1) <<民法通则>>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民通意见》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又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BC当选。永一副食商亭既然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则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A错误。邻居非产品致损的责任人,不能作为被告。(2)第二题答案应为A .根据<<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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