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0日下午,张顺利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行驶在汝南县板店乡至三门闸县乡间的公路上,张在超车时将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行人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张顺利驾车逃逸。同日,汝南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查找到肇事车辆并给予扣押,认定张顺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汝南县公安局以张顺利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制作《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将肇事车辆转为刑事侦查中的物品予以扣押。四年后,张顺利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以张顺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顺利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汝南县公局扣押肇事车辆,是其职权范围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张顺利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汝南县公安局将肇事车辆作为刑事侦查中的物品予以扣押,是行使刑事诉讼法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顺利诉求确认汝南县公安局强制扣押肇事车辆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