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一辆奔驰汽车,正常行驶到成都市永丰立交桥。这时,华某开着宝来车,违反立交桥上导向箭头标线指示,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导致两辆车都毁损。
事发后,成都市交管局认定,华某违反道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华某承担双方车辆修复的费用。此后,奔驰车经修理花去了5万余元。奔驰车主李某认为,这次事故使奔驰车遭受贬值,经估计贬值费约为20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所以,高新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李某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19.9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此案宣判后,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都不服判,上诉到成都市中院。成都市中院终审驳回了上诉,认定赔偿19.91万元的贬值损失合情合理,并无不当。据了解,此案是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目前,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