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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关于集体企业负责人主体?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14日
[问题]:刑法中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对集体企业的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集体企业损失巨大,该如何对其定性?因为其所从事的活动并不是全国人大颁布的解释中规定的七项。

[解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确定的两个罪名大道的本罪的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管理秩序,致公司、企业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二、本罪的客观表现是:大道的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严重不负责任;代表公司进行仲裁、诉讼等活动严重不负责任; 2、造成公司、企业破产或者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犯罪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犯罪主体特征及罪刑法定原则,对集体企业的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集体企业损失巨大,不能以本罪论处.集体企业的负责人按照其所犯之具体罪行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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