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好象记得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是货交第一承运人为交付,同时风险随之转移?
[解答]:《合同法》 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5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对于《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不能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一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因为适用本条或者说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有约定且明确,则不应当适用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