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商法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14日
[问题]:某公司因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贷款,但该公司登记注册时,作为投资人的甲乙丙等三人均出资不足。本案被告应该是()
a该公司    b股东甲    c股东乙    d股东丙
答案为abcd
疑问:为什么三位股东也要列为被告?此题的考点应该是什么?考了哪个法条?  

[解答]: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