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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更改付款方式购房合同实际履行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17日
     11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交付一套商品房,刘某向被告公司支付5.3万余元剩余购房款。

   2006年4月27日,刘某与被告公司签订购房订购单,向被告公司预订了一套总价8万余元的商品房。双方约定预付定金5000元,付款方式为5月4日一次性付款。事后,刘某交付定金后因资金不凑手,未能在5月4日交付余款。5月15日,刘某再次到被告公司协商,双方将付款方式变更为刘某于当天支付2.5万元,余款交房时付清。为此,被告公司财务部门在出具给刘某的2.5万元收据上,特别注明该款系分期付款之一部分。

   2007年1月5日,刘某交纳余款时遭到拒绝。被告公司以刘某违约为名,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为此,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履行合同。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双方虽然签署了订购单,但刘某没有依约一次性交付购房款,属于违约在先。同时,被告公司辩称,其财务部门没有权利对付款方式进行变更,因此,收据内容不能说明被告公司同意分期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被告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购房订购单后,形成了实际存在和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缴纳定金后,购房协议已实际履行。随后,刘某虽然没有依约交纳房款,但其违约行为已被被告公司收受2.5万元的行为所否定。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公司的辩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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