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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单方解除合同无效运输公司诉求违约金败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16日
    王某将车辆挂靠某运输公司经营,双方签订了挂靠合同;后因该车辆卖给他人后,王某将有关费用交给运输公司,并告之将车辆已卖,但未解除合同,两月后被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1月14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王某支付所欠运输公司的有关费用,但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某运输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份,期限一年。2007年3月,被告王某三次口头通知原告运输公司:“已将车辆卖予他人”。3月28日,被告王某将各项规费、管理费、挂靠费等交予原告,并明确表示系最后一次交费,以后不再履行挂靠义务,并将行驶证、车牌号等交予原告,但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同年5月,原告运输公司经过研究,同意与王某解除合同,并数次找王某商谈,要求解除双方的挂靠合同,限令王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各项规费、劳务费及支付违约金10 000元。王某对此持异议,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虽已于2007年3月28日通知原告运输公司已将挂靠车辆出卖,因既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亦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被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故双方的挂靠合同在依法解除前,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和各项规费等,被告主张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后即不再承担该项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王某自2007年3月已经向原告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履行了出卖车辆前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事后也同意与被告解除合同,故被告出卖车辆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解除,被告王某十日内前往原告处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2007年6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劳务费、运管费及车辆附加费;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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