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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未消费数额较大也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1日
  林某到朋友朱某家玩,见到朱某有很多假人民币,便向他要了3张百元假币回家收藏。去年9月3日,林某因在家聚赌被人举报,公安民警前往查处,并从其家中搜出那3张百元假币。林某不得不交代是从朱某处获得的事实。民警从朱某家中搜出近3万元面值百元的假币。随后,朱某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捕。 
  开庭审理时,朱某称这些假币是外出做工时在某处捡到的,但从没使用过,只是送3张给林某,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依法构成持有假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由于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的行为会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使用,依法也会构成持有假币罪。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而依照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犯持有假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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